|
|
法庭:
否定了县长的一个观点
不过老崔很快就进入了角色,他拿起诉状开始大声念了起来。原来,母亲针对老屋的诉讼是去年4月份开始的。当时谢步英状告海安县政府,要求撤销向赵兴和颁发的房产证和土地证。起诉之后,县政府进行了审查发现,这个老屋是祖产并且经过多次翻修,而当初赵兴和申报的表上却写着“自建”,这与事实明显不符合,县政府在诉讼期间注销了房屋的产权证。后谢步英撤回了起诉。不久谢步英要求对房屋产权进行重新登记,但是政府部门认为产权仍不明确而拒绝。如今老崔再次代理母亲起诉要求撤销赵兴和的土地证。
“下面请被告方答辩”,法官的一句话让所有人的目光都投向了单晓鸣。她拿起答辩状,认真地读了起来。
“原告已于2006年4月就注销土地证事宜起诉过,后申请撤诉,法院已经裁定同意原告撤诉。依照有关法律规定,这属于重复起诉,法院应当裁定驳回”,单晓鸣说,县政府发放的这个土地证,当初由家庭成员赵兴和提出申请,备注中也注明由该户使用,从实体和程序上都合法,原告的起诉没有法律依据。接着她引用大量法律条文来证明发证行为的合法。
单晓鸣提出的原告诉权问题,显然引起了合议庭的重视。主审法官在归纳了此案的争议焦点后宣布休庭,要对此案是否属于重复起诉进行讨论。5分钟过去了,3名法官走进法庭,他们认为,原告的诉求虽然与上次雷同,都有要求撤销土地证,但是由于中间出现了房产证被撤销,属于出现新情况后的再次起诉,应当属于合法,因此原告具备起诉的条件。
判决:
理由充足县长胜诉
面对县长,老崔这时已经彻底放开了,“我们是要确认这个房子的产权,为这事我们咨询了不知道多少人,跑了建设局、国土局,说够不上登记的条件。我们这才不得不打行政官司,如果不是城建和土地部门的相互推诿,我们又何苦要来‘民告官’呢!”
老崔在诉苦的同时,还不经意地抖出了自己的老观念,“过去我们兄弟俩很团结,现在却闹翻了,为啥?还不是因为房子”,老崔越说越激动,他认为造成这个现状的根源就在于赵兴和,“她混淆概念,弄得家里这么不团结……”
法庭辩论中,单晓鸣带来的两个“助手”也轮番上阵给老崔解释各种法律条文,围绕该不该撤证的话题,双方舌战了一个多小时。傍晚5点,法庭在休庭合议后认为,县政府颁发土地证行为合法有据,遂当庭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庭后:
县长找他们拉家常
“老崔你过来一下,我们来好好谈谈啊”,庭审结束后,单晓鸣微笑着朝他招招手,又招呼来第三方代表陈华,三个人围成一圈。
“政府并没有侵犯老太太的利益,你们来告政府,其实归根结底还是你们家庭矛盾。就算土地证注销了,也不能解决你们的矛盾。”
“家和万事兴,和谐家庭是和谐社会的细胞,你们都是亲人的关系,没有什么不能协商的,只要你们自己家庭内部把这个事情商量好,达成一致,再去找政府部门解决,就好办了。”
“你退休前是教师吧”,单晓鸣问老崔。老崔笑了。单晓鸣继续开导着,“什么时候你老崔和你哥两个儿子一起到母亲面前去好好谈谈,一家人不肯见面,光打官司就太伤感情了。人家在社会上处朋友还讲义气、讲感情呢!”
在一通笑声中,老崔和陈华都表示说,这个事情今后要加强沟通,争取早日将房屋的争端处理掉,让老人度过一个安心的晚年。
“从1987年出现第一起‘民告官’案件,到如今行政长官越来越多地出庭应诉,江苏的行政审判已经出现了翻天覆地的变化,司法环境的改善是显而易见的”,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周茸萌向记者说,江苏的行政审判发展20年,可以分为四个阶段。
1987-1990年是起步探索阶段。1987年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》颁布,其中第一次提供了民告官的途径。1987年,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在南京、南通两市法院先行试点开展行政审判。全省法院相继组建行政审判庭,标志着江苏行政诉讼正式启动。
1987年,涟水县一位农民的亲戚因奖金事宜与厂长发生矛盾,该农民也参与 。厂长打电话报警,派出所民警将这位农民刑事拘留后放出。之后农民状告公安局,成为江苏第一起“民告官”案件。涟水县法院判决公安局败诉,引起了轰动。
1990-1995年为逐步推进阶段。1990年《行政诉讼法》施行,1991年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〈行政诉讼法〉若干问题的意见(试行)》出台。到1994年,全省年新收一审案件总数已突破1000件。
1996-2000年为较快增长阶段。1996年《行政处罚法》施行,2000年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〈行政诉讼法〉若干问题的解释》出台。随着处罚类案件的大幅增长,带动全省行政案件突破2000件。
2000年至现在,为全面发展阶段。2004年,全省法院新收一审行政案件已达到5186件,是1988年的近20倍。2005年,案件受理数回落到4393件。目前,全省行政一审案件受理数量在全国基本稳定在第4位左右,并且出现了一批年新收案件超百件的基层法院。
通讯员 高宣 快报记者 朱俊骏 马乐乐
摄影 快报记者 施向辉
[上一页] [1] [2]